陪审团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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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陪审制度的起源
  • 2、陪审员制度的制定起源

陪审制度的起源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 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 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 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 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将法兰克王国特有的调查制度引入了英国,并在清查全国土地状况的过程中加以运用。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诏令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 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再次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中,必须由陪审团向法庭提出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陪审团的职能除了提出指控外还包括参与审判,这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正性难以保障。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诏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同时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的审理。至此,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得以分离。因前者为12至23人,后者固定为12人,所以又有大陪审团(行使调查和起诉职能)和小陪审团(行使事实方面的裁判)之分。

陪审员制度的制定起源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 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 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 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朝末年。这种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 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 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 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 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 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 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The End

发布于:2023-08-03,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专业百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