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意义(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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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你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如何理解
- 2、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
你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在监察机关对你采取诸如谈话、讯问、留置措施之前,能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或者职务 、职务犯罪问题的,无论是未被掌握,还是已经被监察机关立案初核,都算是主动投案。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 、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 、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
法律分析:该规定是党和政府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与每一名同志一次反省自我,认识自我,洗心革面的机会, 引导有违纪问题的同志及时回到遵纪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是警醒亦是挽救,是对下一步为民服务,牢记宗旨,踏实工作的一次 和鞭策。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 、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 、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 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发布于:2023-07-09,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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