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程序怎么走,刑事抗诉程序怎么走流程?

博主:专业专业 22分钟前 1

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似乎再无救济渠道了,其实,这是忘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个重要条款,为此,高理律师公号曾经推出:人民法院院长这个权力为何不行使

其实,除了人民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外,人民检察院也有几乎相同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不仅仅是当事人自行申请,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审判监督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当事人已经穷尽自行救济途径,检察院依然可以在二百零七条所列情况下自行审查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检察院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错必究,知错必改。这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八字箴言。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有一定的区别。

1、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履行,而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

2、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诉法赋予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利是我国程序法立法上的重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院不应仅仅“纸上谈兵”,将法条完完全全变成一纸空文,而是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长期以来,检察院自行抗诉在案件中还曾经启动过,但在民事案件中却成了僵尸条款,就导致了一个现象:由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并自行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局面,甚至可以调侃为:既参加比赛又当裁判。实践证明,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发展,不能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抗诉是一个程序,但检察院自行提起抗诉也是救济当事人的一个法律程序,为了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检察院抗诉程序,这样才能确实有效地实现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益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利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及时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The End

发布于:2023-07-19,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专业百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