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制度(香港政府官员任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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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香港特首任命制度是怎样的?
  • 2、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香港特首任命制度是怎样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设于1997年7月1日,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扩展资料:

职务责任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 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 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 、申诉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 、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
香港制度设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 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组织体系
(1)基层 组织,由区域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高等 。高等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终审 。
区域 原称地方 ,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 ,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 原称"最高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 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 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鉴于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

The End

发布于:2023-07-09,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专业百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