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连区的权力的归属及其范围(其它 在毗连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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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 对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行使哪些
- 2、海洋地理毗连区范围
对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行使哪些
内海应该是内水,和领海一样都属于 范围内的,沿海国 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
许可不得进入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濒临区和专属经济区不属于 范围内,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 、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 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 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 权利;任何 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海洋地理毗连区范围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 建立毗连区的主张,最早是由法国学者雷诺在1894年提出的。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的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权力,毗连区的范围不得延伸到从领海基线起12海里以外。后来《海洋法公约》保留了这项规定,但把其范围改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第33条)。 沿海国邻接领海并在领海范围之外设立的一定宽度的专门管辖海域。在毗连区内,沿海国行使有限的专门管辖权,主要是为防止、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犯有海关、财政、 和卫生的法律规章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的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为24海里。 毗连区不是 领土, 对毗连区不享有 ,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 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 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那分,但由于 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发布于:2023-07-11,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